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玉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玉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麗琴
潘麗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潘麗琴、潘麗朱涉案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承審在案,惟告訴人 黃春梅 業經具狀撤回告訴,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是本件應該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