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子榮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子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戴子榮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5日收受判決,上訴人於同年月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