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都會風采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