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泳霖 即環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