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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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昭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昭堂竊盜案件,因被告業向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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