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 林昭昕 (即 林周喜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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