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張庭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盈伸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1075-011000002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1076-111000003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1077-3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