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王萬君 被告 王美萍
沈家緯 沈佳毓 呂品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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