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秋如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2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0年7月2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受雇人收受,上訴人雖於110年7月5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0年8月17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0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受雇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