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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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江旻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建仁 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局110年7月31日11,566元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