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唯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香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美金104萬5,308元,前經原審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民國105年7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32.04,核定為新台幣33,491,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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