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AKMANEETIWA即提哇(泰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1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AKMANEETIWA即提哇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RAKMANEETIWA即提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3日21時許,在嘉義縣○○市○○○000巷0號廁所門口外面,以點火燒烤玻璃球吸食器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5日6時44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上址地點執行搜索,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0.082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並於同11年月5日10時33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扣押照片17張在卷可查,並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3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證,足證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四、而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