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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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8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蔡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885號編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01181,461元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9.99%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999%計算自110年12月2日起,以新臺幣2,737元按週年利率0.999%計算。自111年1月2日起,以新臺幣5,497元按週年利率0.99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以新臺幣8,280元按週年利率0.999%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999%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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