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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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盛宏板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五萬二千一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七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