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

原告 黃建弘

被告 陳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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