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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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璩聖光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怡德 即 陳民龍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民龍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61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民龍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