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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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阿治
傅鉉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1,026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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