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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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0號債權人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芷騏 、 紀碧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債權人與債務人名稱相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㈢確認聲請利率為何?(年利率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