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清忠被告 羅穎芝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 許渼幸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璽公司)出資委託案外人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帶狀電視節目「生活大小事」(下稱系爭節目),於民國105年4月30日上午9時至10時許於東風衛視播送,並陸續於JET綜合電視台、超視、東森財經台等電視頻道播出,同時亦在生活大小事官方網站及Youtube網站生活大小事官方頻道播送,是系爭節目由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告訴人為「御 薑君 沖繩皇金複方薑黃錠(天皇杯)」保健產品在臺灣地區之唯一總經銷商,並為圖樣中文「御薑君」之商標權人,告訴人為促銷御薑君產品,乃於105年11月22日邀請來賓 洪素卿曹蘭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翁國昌 副院長、日本沖繩薑黃達人 下地清吉林斯旺 等人錄製系爭節目第53集,介紹食用薑黃之好處,對身體保健之功效、沖繩皇金薑黃之種植、提煉過程及其獲日本天皇頒發「天皇杯」之成績等,並於106年2月20日起陸續在東風衛視、JET綜合電視台、超視、東森財經台等電視頻道播出。詎被告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桐瑛公司)、被告即「心肝寶貝」節目主持人羅穎芝(節目中暱稱幼秀)、被告即「歡喜來作惠」節目主持人許渼幸(節目中暱稱 許淑惠 )等人,為促銷桐瑛公司向案外人順瑛堂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瑛堂公司)所進口之「春薑黃」,販售與告訴人販售之御薑君產品相似之「春薑黃」保健產品,其等明知系爭節目第53集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告訴人所有,竟共同基於侵害告訴人對系爭節目第53集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桐瑛公司節目製作團隊擅自重製系爭節目第53集23分9秒至24分55秒及25分50秒至28分20秒等2處重要片段剪接成一段長度為4分16秒之節目片段,擅自將上開節目片段畫面重製在被告桐瑛公司所製作之節目名稱「心肝寶貝」、「歡喜來作惠」,於106年10月至同年11月間在被告桐瑛公司所經營址設在雲林縣○○鎮○○里00號桐瑛電視台之攝影棚,利用該電視台內之電腦設備,接續於附表1所示之時段,分別將系爭節目違反著作權之片段置入於由被告羅穎芝所主持之「心肝寶貝」節目(節目時間為每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及被告許渼幸所主持之「歡喜來作惠」(節目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2個電視節目內於桐瑛電視台「桐瑛二台」頻道,並在嘉聯有線、中投有限、西海岸有限、大屯有限、威達有限、三大有限、豐盟有限、新頻道有限等地方電視台同時公開播送,促銷順瑛堂公司春薑黃產品,並同時於Youtube網站以直播方式,供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下訂。因認被告羅穎芝、許渼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1條之1第
2項、同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被告桐瑛公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羅穎芝、許渼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同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被告桐瑛公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3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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