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維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維成被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維成於民國98年12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2之4號5樓住處,利用點對點檔案傳輸軟體FOXY,鍵入關鍵字「信用卡」,搜尋取得內含被害人 朱華榮 及其配偶 曾碧琴 所分別持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信用卡背面之3碼檢核碼等資料為附加檔之電子郵件1封,致生損害於被害人朱華榮及曾碧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依刑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害人朱華榮及曾碧琴於偵查中已表明不願提出告訴(參見第8504號偵查卷第7頁),而本院復查無其他資料足認被害人等就此部分有提出告訴之意,是就被告所涉上開妨害電腦使用犯行部分,未據被害人等提出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薛嘉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