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佟光懿 代理人 游小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佟玲玲 等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9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謂:其與相對人佟玲玲等間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輔助宣告事件(下稱本案),承審法官未依正常程序通知聲請人出庭,蓄意隱瞞開庭事實,並任由相對人代理人在未受合法委任前即參與訴訟程序,進行訴訟上攻擊防禦,濫用自由心證,未審先判,又刻意隱瞞聲請人,竄改開庭筆錄,影響聲請人參與陳述、辯駁及舉證之權益,承審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自行推斷、臆測,藉此擬制為聲請人之主張,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並在審理程序中不斷引導患有失智症之 佟夏蓮 表明財產分配方式,濫用職權,違反司法正義原則,亦損及聲請人之利益與司法威信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惟其所指,均涉及法官指揮程序當否、或以主觀臆測法官有偏頗之虞,難謂已足認定承審法官於客觀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本案訴訟承審法官於該案之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或對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南元
法官藍家偉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