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529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羅櫻霞 債務人 陳慶清 債務人 陳葉碧玉
一、債務人陳慶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慶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葉碧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陳葉碧玉為一般保證人,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葉碧玉給付逾如
主文所示之範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利息│違約金││本金││││(新台幣)├─────────┬────┼────────┬───────┤││期間(民國)│利率│期間(民國)│利率│││││││├─────┼─────────┼────┼────────┼───────┤│9,572元│自105年08月18日起│3.098%│自105年08月18日│按左列利率10%│││至106年02月17日止││至106年02月17日│││├─────────┼────┼────────┼───────┤││自106年02月18日起│3.379%│自106年02月18日│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99,547元│自105年05月18日起│3.098%│自105年05月18日│按左列利率10%│││至105年11月17日止││至105年11月17日│││├─────────┼────┼────────┼───────┤││自105年11月18日起│3.379%│自105年11月18日│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