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徐建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
9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9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台幣)│││├──────────┼──────┼──────┼─────┼─────┼───┤│碁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108年5月30日│100,000元│UA0000000│徐建添││ 邱宇健 │高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