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涵瑜 債務人 蕭政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11,474元,及其中82,665元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