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債權人康純企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茗園人文茶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陳報負責人之姓名為何,及提出其商號登記資料。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5%計算。)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