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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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1號債權人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請求事實及理由記載債務人訂購鋼材多批之
總價款為「515,95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