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德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德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9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07年6月4日以
107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1年、8月、6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2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6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9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