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33號原告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6,91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0萬0,652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67萬7,567元,應繳裁判費3萬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