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上訴人即原告冠全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金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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