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23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潘曼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635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478元,共計新臺幣2883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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