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反請求原告洪○財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反請求被告馬○偵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3,570元(借名登記部分土地110.01*17000=1,870,170+房屋部分363,400+剩餘財產6,8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90,4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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