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57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文炳 、 張火順 、張 劉美雲 79年11月15日80年5月15日24,000,000元002張火順、 張劉美雲 79年11月15日80年5月15日24,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