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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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李萱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張捷發 埤頭鄉農會111年1月15日63,900元FA0000000002 姚長莉 大城鄉農會111年3月10日118,700元FA0000000003姚長莉大城鄉農會111年1月10日42,000元FA0000000004 羅武安 埤頭鄉農會110年12月31日51,200元FA0000000005 洪玲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110年12月31日6,400元AH0000000006洪玲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110年12月31日31,17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