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偵字第二00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鐵鉤肆支及小刀壹支沒收。
理由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竊得財物所犯法條
一八十八年苗栗縣攜帶兇器小刀竹南鎮公空寶特瓶三刑法第三
十二月三竹南鎮及長鐵鉤各一所十九只百二十一十一日十仁愛路支行竊條第三款五時四十一一0分許八號前
路旁
二八十九年苗栗縣攜帶兇器竹南鎮公空寶特瓶六刑法第三
一月三日竹南鎮長鐵鉤一所十二只百二十一十六時十仁愛路支行竊條第三款分許六九八
號前路旁
三八十九年苗栗縣徒手乙○○計算機乙台刑法第三
三月二十竹南鎮百二十條二日十一光復路第一項時四十分四五二許號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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