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李彥德
被 告 莊錦枝 (即 黃有鄰 之繼承人)
黃子哲 (即黃有鄰之繼承人)
黃雅琪 (即黃有鄰之繼承人)
黃雅薰 (即黃有鄰之繼承人)
黃昭熙 (即 孫淑美 之繼承人)
黃建仁 (即孫淑美之繼承人)
黃瓊瑩 (即孫淑美之繼承人)
殷鳳仙 (即 邱聖雄 之繼承人)
邱浩翔 (即邱聖雄之繼承人)
邱百萱 (即邱聖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錦枝、戊○○、壬○○、癸○○為被告己○○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辛○○、庚○○、子○○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丁○○、乙○○、甲○○為被告邱聖雄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己○○、丙○○、邱聖雄,分別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之民國108年11月9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2月13
日,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查莊錦枝
、戊○○、壬○○、癸○○為被告己○○之法定繼承人,辛
○○、庚○○、子○○為被告丙○○之法定繼承人,丁○○
、乙○○、甲○○則為被告邱聖雄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上開
繼承人迄未就訟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經原告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查詢,亦均未接獲己○○、丙○○
、邱聖雄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是本件訴訟自應由己
○○、丙○○及邱聖雄之全體繼承人分別承受己○○、丙○
○及邱聖雄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