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5號

原告 金禾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模吳青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