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5號
原告 金禾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模 即 吳青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