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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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王英褔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124年7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王英褔於94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6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1,01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約定書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7314│建│1349.00│5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9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8層樓房│77│77│平│鋼筋│10│平│全│││04│西灣里永華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0│.0│方│混凝│.8│方│││││212巷16號8樓│段7314地│土造│0│0│公│土造│5│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9247建號,權利範圍5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