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張燈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 律師被告 張春暖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