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建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
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㈠受刑人簡建華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屬得為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
㈡審核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
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即可,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4月8日凌晨2│100年5月12日至│99年5月21日│││時30分前某時許│100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576號│偵緝字第1871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640號│89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102年1月30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640號│89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6日│102年3月4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2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8223號│執字第1984號│執字第8657號││├────────┴────────┤│││1.編號1至編號2經臺北地院102年度聲│編號3至編號22經│││字第9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本院102年度上易│││月。│字第2676號判決應│││2.本件經假釋縮刑│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4日│99年6月1日│99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1日│99年7月31日│99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日│99年8月7日│99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1日│99年9月26日│99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6月3日│99年6月22日│99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2676號│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2676號│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57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02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事││2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6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8657號││││├────────┼────────┼────────┤││編號3至編號22經│││││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6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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