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二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當事人,因民國106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曾傳訊該案相對人 林憲宏 與證人 謝春成呂宗賢 ,為釐清聲請人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避免聲請人祇憑筆錄記載而有誤會,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意旨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首揭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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