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盛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