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淳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良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簽訂之借據記載「甲方(即債務人)承諾乙方(即債權人)每月付現金貳萬伍仟元,每月十五號,共計八個月清償借款」,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亦記載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是債權人僅得僅求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八月合計六期款項,一百零九年九月及十月應付款項因尚未屆期,自不得請求,故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