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25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翊 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