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9號、撤緩毒偵緝字第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3.6030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暐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毛重3.84公克,驗餘重量3.603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281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而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3.603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2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56號卷80頁),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67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56號卷第91頁)。而該扣案晶體既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晶體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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