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 張惟雁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3×43×10=5,1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險有重大困難,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女兒陳○婕,請提出聲請人女兒陳○婕之「財政部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就陳○婕每月所需扶養費,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108年1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女兒陳○婕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房屋租金8,500元、伙食費6,000元、水費125元、電費413元、瓦斯費275元、第四台149元、手機費600元、生活雜項800元、交通費600元、扶養費3,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另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交通費部分,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住處至上班地點之里程數,及說明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必要性。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先前已提出之部分免再提出)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4年12月18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月1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五、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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