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9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查詢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