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茂昌 即 張錦章 之.
高 張雪貞 即張錦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