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