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張芷綾 被告 吳定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8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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