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6樓之1(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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